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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教育惩戒行为,惩戒与教学应当剥离分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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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6-2 10:33:52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法治社会,每一个教师不应当人人都拥有惩戒权!惩戒需要资质,需要学校专门规范的部门,统一依法依规履行行政职责。

教师既是裁判员,又是运动员,科学性、执法性、合理性、规范性、公平性,都受到质疑。每一个教师的惩戒方法都会是不一样的,力度不一样,很容易造成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。

特别是在教育教学实践中,发生的一些惩戒方法问题,造成了家长与教师的直接对撞,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,反而产生副作用,有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,教师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!

统一的惩戒和科学的惩戒,同时,也可以避免因为不当惩戒,引起家长的误会,总觉得是老师故意报复学生,“以权欺压”,利用职权进行压制和报复。减少老师与家长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。

教育的惩戒权,应当由学校成立专门惩戒机制并实施部门统一管理,统一依规惩戒,这样比较科学,比较规范,比较好把握法律,避免人人都可以惩戒,出现五花八门,甚至触犯法律底线,引起纠纷和矛盾现象,不利于教育教学。

惩戒权应当集中由学校专门统一的部门执行规范管理,才是科学的,也是适应时下新教育发展的需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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